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①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的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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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①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的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